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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关闭破产人员如何安置(国有企业破产下岗职工如何安置补偿标准)

导语:国企单位关闭破产后对在册和下岗职工怎样进行经济赔偿?

国企关闭破产后,对企业在册和下岗职工如何进行经济赔偿,这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具体实施赔偿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现分述如下:

1.自法院宣告企业关闭破产之日起,该企业在册职工和下岗职工属于必然的安置范围。在宣告关闭破之前,己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关闭破产的安置赔偿范围。对于关闭破产前在原企业中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原规定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改变。对于其它轮换工或临时用工的人员,一律解除劳务协议。

2.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可以采取发给经济赔偿金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经济补偿金发放计算办法,是以企业关闭破产前上年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作为标准,按每滿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滿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企业关闭破产前上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济补偿金的月标准,低于企业上年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平均工资计算。

4.对上述两类安置人员,也可采用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方法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安置费人均按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标准安排,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具体计算办法和发放方案,由破产清算机构组织会议,工会与职工代表参加讨论决定。对于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月享受标准执行。享受月数,则按被安置对象的在职工龄长短,确定享受不等的计发月数,但最长享受时间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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