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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背靠背条款如何表述才有效)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背靠背”条款的性质认定——附履行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效力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背靠背条款如何表述才有效)

1、“背靠背”条款的定义

“背靠背”条款,是指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与另一方约定,以其收到与第三人相关合同的相关款项作为其履行该合同付款义务的前提的条款。“背靠背”条款在连环买卖合同或者建工合同中较为常见,一般表现为针对同一标的物或者同一个建工项目,甲方对乙方负有付款义务,丙方对甲方负有付款义务,甲方与乙方约定,在甲方收到丙方的相关款项后再向乙方支付。

2、“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

学界对“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多数在讨论是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160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该两条规定均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言的,即所附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合同生效或者失去效力。

然而,连环买卖合同或者建工合同均属于诺成性合同,即若未特别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因此,对生效条件或者期限未做特殊约定的连环买卖合同或者建工合同既不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亦不属于附期限的合同。

该种约定在已生效的连环买卖合同或者建工合同中,对于付款义务人来说,其享有的是合同义务履行抗辩权而非合同效力抗辩权,因此“背靠背”条款应被认定为附履行期限的民事法律错行为。虽然《民法典》158条、160条的规定是针对效力而言的,但其对于区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仍具有参考意义。条件与期限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条件是否成就完全不确定,后者期限是一定会到期,该行为一定会发生。根据该本质区别,笔者认为将“背靠背”条款认定为附履行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较为妥当,理由如下:

首先,无论是连环买卖合同还是建工合同均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债务人负有付款义务。如果将其认定为附履行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存在条件不成就的可能,那该合同则会变为单务无偿合同,不符合债权人的合理预期,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考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债权人必然期望获得一定报酬,只是获取报酬的时间早晚问题,并未放弃该债权,也未免除该债务的意思表示。

其次,若认定为附履行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会促使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逃避付款义务,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

最后,按照解释规则,也应当作出“附履行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结论。按照《民法典》规定的解释规则,结合行为性质和目的以及诚信原则,对其都应作出“附履行期限”法律行为的解释。

因此,从以上学理学理分析可知将“背靠背”条款定性为附履行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较为妥帖。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性质认定——附履行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