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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什么还没出台(为什么民法典历经多年才出台)

导语:《民法典》明明有规定,为什么我们还是赶不走物业公司?

民法典为什么还没出台(为什么民法典历经多年才出台)

常常有人抱怨物业公司服务差、收费高,但是却很少有物业公司被赶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公司违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解聘物业公司,将物业公司赶走。

然而,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因为,解聘物业公司的法律规定是相当苛刻的。

解聘物业公司至少需要满足两个苛刻条件:

第一,物业公司出现严重违约行为。

如果只是轻微的违约行为,比如,偶尔没有按时打扫卫生,偶尔有几辆自行车被盗,偶尔对业主出言不逊,偶尔有小问题不管不问,只要问题不够严重,都难以解聘物业公司。

第二,需要多数业主表决通过。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之规定,解聘物业公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必须达到2/3;

(2)参与表决的业主的专有面积必须达到2/3;

(3)同意的业主人数必须占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的1/2;

(4)意的业主专有面积必须占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面积的1/2;

但是,残酷的现实说明:没有几个小区能够凑够2/3的业主去表决!更为关键的一个问题是:许多小区连业主委员会都没有,谁去代表业主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呢?

这一条件,是要多么苛刻,就有多么苛刻!

基于以上条件,也就不难理解,《民法典》明明有规定,为什么我们还是赶不走物业公司!

法律不保护躺在床上睡觉的人,我们业主自己不与物业公司作斗争,谁又会帮我们呢?

为什么非得有物业公司?农村没有物业公司不也是挺好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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