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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呢(如果员工故意不签合同)

导语:员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

飞哥入职公司从事招商经理工作。工作期间公司向飞哥发放的月工资为6000元。公司未为飞哥缴纳社会保险。三个月后,飞哥递交《离职报告》,离职理由为公司未给其本人缴纳社会保险。

飞哥就劳动争议事项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由公司支付飞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赔偿金33600元;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飞哥说,公司没有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出示过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其他五名同事的劳动合同是事后补签,对签订日期不予认可。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造成飞哥被迫离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同意,公司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实际情况是,飞哥入职后公司曾多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飞哥均以种种理由拖延不签。公司没有拖欠工资,也也没有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法院认为:飞哥于入职公司至离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认为是飞哥故意不签,但公司也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次月向飞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未缴纳飞哥的社会保险,飞哥以此为由递交《离职报告》,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关系,符合被迫离职的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判决:1、公司向飞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2、公司向飞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33600元。

评析: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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