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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百科(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导语:知到 | 你了解“业主委员会”吗

业主委员会百科(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自治治理组织。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一是首届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二是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规则进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常为5-11人,也可以根据小区情况在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对委员人数进行约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第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第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选举产生的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代表全部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治理的组织,作为小区全部业主的代议机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综上,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

因此,只要是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就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作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业主大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不是领导服从关系,而是指导协助关系,业主大会有自己的自由决定权。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而非个别业主的个人利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非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批准设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承担的是指导和协助职能,而非批准或管理职能。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是没有权限设立业主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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