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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退出管理办法(物业服务项目退出管理办法)

导语:物业项目管理退出的方式

物业项目退出管理办法(物业服务项目退出管理办法)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供需双方不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这里表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是原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是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是否续订合同,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任意一方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他方均不得要求强制履行。在这种情况,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好移交手续后退出物业项目管理。

2.履约期间供需双方协商终止合同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当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就合同的终止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物业服务合同即时终止。

3.非正常退出

合同期未满也未经供需双方协商,供给方不辞而别,或需求方将供给方逐出项目。

另外,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以及因为政府规划、拆迁等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也必然产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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