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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总结报告(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总结材料)

导语: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总结

再审程序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再审程序是为了补救已经生效的裁判、调解协议的错误而设立的一项程序制度。

再审程序特点:

①民事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 。

②民事再审程序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起诉或上诉,而是由于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发动。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③提起民事再审程序,重点在于发现并纠正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④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⑤民事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已过上诉期而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裁判,二审法院的终审裁判及生效的调解协议。

⑥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再审程序的发生

1.当事人申请再审

①必须是原审案件当事人;

②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法律准予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和调解协议;

③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裁定的;(二)原裁判、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由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裁判、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背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裁判的;(十一)原裁判、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裁判、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换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④必须在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

⑤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法院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是提起再审案件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进行再审的,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检察院抗诉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发现有以上情形的,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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