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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解与适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什么原则)

导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解与适用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只有坚持实事求是,以充分确凿的事实作为判案的根据,用法律这个尺度来衡量,以法律作为定案的准绳,才能做到不枉不纵,公正无私,保证公正透明的司法审判。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切忌主观片面性,依照法定程序认定案件的事实。

以事实为根据,一是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二是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收集;三是对于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双方出示,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由人民法院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客观尺度来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也不能主观臆断,任意曲解法律为我所用。

  总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相互联系,事实是裁判的依据,法律是裁判的保证。以事实为根据是公正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解决民事纠纷的依据,二者缺一不可,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准确查明案情,正确作出裁决,公正地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务必以事实为根据,只有在查明案件事实的状况下才能依法起诉或者实施法律监督,那里的“事实”务必是检察官以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而不是靠主观想象、推测、怀疑的所谓的“事实”。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和法律监督权,行使这些权力的前提就是务必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检察官务必以法律为标准,要求检察官办案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法律的规定作为办案的依据,不偏不倚。既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办案,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那里所说的“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是要求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务必是出于公心,而不是为了谋取私利,或者出于本地区,或者某个部门的局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或者部门保护主义去办理案件,更不得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徇私利、徇私情,以权谋私,这是对检察官职业素质最基本的要求,由于检察官行使的是国家司法权,其权力的运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执法的统一,关系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检察官要透过检察权的行使,体现社会正义,体现法律的严肃,要透过检察权的行使,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要透过检察权的行使,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所以,秉公执法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尤其重要。为了防止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刑法在渎职罪中明确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即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以事实为根据”,是中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诉讼基本原则,与此相应,法律也规定有罪判决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综合物证、人证、证人证词,经过质证,进而认定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侦查、审判人员在办案中既要按实体法办事,又要按程序法办事。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操作规程,是指导刑事、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准则。程序合法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保证。在刑事诉讼中定罪量刑,在民事诉讼中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则需以刑事、民事法律等实体法为准绳。同时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及在各个诉讼阶段对案件做出最终的结论时,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和组织法等,并根据实体法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量刑原则等规定做出适当的处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就是要求侦查、审判人员在办案中既要按实体法办事,又要按程序法办事。这个过程中,不仅仅指的是以刑法民法为准绳,还要遵守行政法、经济法等。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就是要求侦查、审判人员在办案中既要按实体法办事,又要按程序法办事。这个过程中,不仅要以实体法为依据,还要以程序法为依据。

从我国法律的渊源来说,我国的行政法规、地方政府法规、规章等,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都应当遵守。

进行诉讼务必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作为基础,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这项原则的目的是,使司法机关所处理的案件真正做到正确、合法,以保证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群众和个人的权益。

案件是否处理得正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其中,首要的是事实,只有查清事实,才能正确运用法律。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具体的案件状况出发,使认定的事实完全贴合案件的客观真相。这就务必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刑事方面,要首先查清是否犯罪,如系犯罪,则需查清作案的动机、目的,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条件及方法、手段、后果,以及需要加重或减轻、从重或从轻判处的有关情节。在民事方面,要查清所争议的法律关系各方面的状况和联系。

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侦查、审判人员在办案中既要按实体法办事,又要按程序法办事。程序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操作规程,是指导刑事、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准则。程序合法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保证。在刑事诉讼中定罪量刑,在民事诉讼中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则需以刑事、民事法律等实体法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事实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前提,依法判决是调查事实的继续和目的。只有把两者正确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合理地处理案件。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相对应的则是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1)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

  (二)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三)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

  (四)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2)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作广义的解释,即指适用刑事实体法的错误和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主要表现在:

(一)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

(二)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三)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

(四)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的;

(五)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等等。

无论是事实认定错误还是法律适用错误,必定会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将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务必秉公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会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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