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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知是什么意思(求知的定义)

导语:第六十八章“知”的意义在于求存

“武断”一词,就其原意而言,是“以无知为知”的称谓。也就是说,如果从一般概念上推论,则“知”不成立。【请注意,倘若你以为这只是一种苏格拉底式的诡辩,我建议你仔细重阅前面的各个章节,并切实逐句弄懂弄通,否则下文简直不堪卒读。】(1)

但无可否认的是,人们历来觉得自己确有所“知”,而且,唯因有“知”,才得以生存。(2)

若然,则须发一问:所“知”者何?

对于正常人,此问无由发生,因为“所知”是什么,早在所知之中给出。譬如有问:“人是什么?”答曰:“人就是人。”诚然这只是一句无意义的同语反复,即谓语中之所予丝毫也不比主语中之所求多出什么,然而这并不说明答得不对,反而表明问得多余,即原本就不会有此一问。【所以,逻辑学的第一法则就是同一律(A=A),而同一律无非就是“武断律”,或者说,无非就是自为性存在者对自身存在状态的意识化确认(或“意识化武断”),它相当于一般物质对其自在存在状态的无意识确定(或“无意识武断”),即与无须为自身之存在发生疑问的自在物仅以自身之存在就无意识地确定了存在(A在=A在)是出于同样的规定。是故,确认者常常不自觉这其间已发生了一个加以确认(或“加以武断地确定”)的过程,即“能知”的中介──由以达成“能知”与“能在”的统一。】(3)

一旦有所“问”,则表明问者发生了存在上的动摇,是为“疑惧”(海德格尔那种“无由而畏,无所为畏”的此在之“畏”即源于此)。譬如有问:“那红色的东西是否可食?”乃是由于问者已面临饿毙之险,倘若意识或逻辑给予的答复是:“那红色的东西(假设为一草莓)既可食又不可食”,则问者危矣。即是说,“问”是出于对自存和他存皆不能确定而发,而且首先是由于自存的不确定性(或“自存的非武断性”),才相应造成对他存的有待确定状态(或“有待武断状态”);“知”是对此种不确定状态的一种代偿,既为代偿,则“知”(即“加以确定”或“加以武断”)的程度自与“疑”(即“失于确定”或“失于武断”)的程度相当,是为“致知”。【所以,逻辑学上的其余法则(如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等等)本质上都是同一律发生了迷惘的产物,或者说都是为了保持同一律之为武断律的“失稳辅助装置”。是故,致知者一旦有所知,那“所知”即还原为同一律的确认状态或武断状态(亦即还原为存在者的存在“确定”状态)──由以达成“所知”与“能知”的统一。】(4)

换言之,“存在”即使是相对的存在,也是被存在本身确定的存在,或者说是被存在本身相对确定的存在,是谓“定在”。(5)

相应地,“知”即使是相对的知,也同样是被知者本身确定的知,或者说是被知者之存在本身相对武断的知,是谓“定知”。(6)

于是,认识论或逻辑学上“A=A”的“定知”就与本体论或存在论上“A在=A在”的“定在”同一。(7)

可见,“问”是为了求存,“知”是成就求存。“此知”之所以为“知”,全在于“此在”之所以为“在”。【海德格尔的“此在”与“澄明”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一并获得其根据,而且“澄明”之属性正表达着“此在”之艰难,以及“此在”其实并不能“守恒于此”的相对性规定。】(8)

就是说,“知”并不与“真知”相干,而与“真存”相干。凡满足了“真存”的“知”即为满足的或武断的“知”,而满足的“知”是无须再去进一步求知的。反过来看,“知”后来之所以又变成了“无知”或变成了“疑问”,乃是由于作为“知者”的“此在”在“知”的一瞬间或基础上发生了难以为继的衰变之缘故。【所以,哲人(或一切创新者)严格说来都不是正常人,或者说是正常人从武断的常态(即“现实存态”或“此在态”)趋向于失武断的非常态(即“递弱存态”或“跃迁态”)的先行者。他们作为疑问和求知的代表,其实并不代表真理,而是代表失存的态势罢了。】(9)

注释:

(1)因为任何知识都是特定主体感知规定性下的“知”,不是真实的客观世界的原样反映。所以,如果以一般符合论意义上的与客观相符才叫“知”的话,则任何“知”都不成立。

(2)但正是所有非真之“知”达成求存之实,使知者得以生存。

(3)所谓“确认”就是任何一个相对存在必须保持某种相对的平衡或稳定性,才能达到存在阈而存在。金观涛《系统的哲学》中指出“稳定即存在”,但这个稳定是通过遵循简约原理实现有效代偿达成的负反馈系统。换句话说,任何相对存在都是一个系统的结构存在(无论这个系统多么简单、复杂或微小、巨大)。所以,任何相对存在的存在就是对这个稳定性的确认(相关内容可复习第二十九章的注释,此处不展开)。自在的无机物通过无意识的理化反应达成确认,实现自身存在的稳定性;自为的人类通过有意识或显意识达成非逻辑武断的确认,实现自身存在的稳定性。所以,有意识的确认只是无意识的确认的不等位的代偿同义词,区别只是主体不同存在度或衍存位相下确认的方式不同,因为各自作为确认中介的“能知”方式不同。、

也就是说,理化感应阶段的理化反应尚不足以称其为“意识”,一如此阶段的理化反应尚不足以称其为“精神”,所以也无所谓“确认”,非要与后衍人类的“意识确认”相对应,就只能是“无意识确定”。从根本上说,主体“能知”方式的不同源于主体存在度或衍存位相的不同,所以,“能知”与“能在”相统一,是主体“在”的程度或存在度的表达。

(4)主体武断下的确认发生动摇,开始变得不确定,是因为主体“在”的稳定程度降低(注:这里的稳定程度是纵向存在度的表达,和横向代偿有效性实现的金观涛口中的“稳定”——实际上是相对的稳定和平衡,即简约原理下横向代偿有效性的实现,这部分可复习第二十九章注释,不过多展开),“在”的稳定程度降低表达着主体自身的分化或残化,必须通过提升“知”(包括“能知”和“所知”)的代偿,才能达成新的武断确认。故,“所知”与“能知”相统一,是主体代偿程度或代偿度的表达。

这里也提示我们,所谓“格物致知”就是我们面对需要认知的具体的“物”,不断失于确认、不断重新确认的随着我们自身存在度降低而通过对“物”之“知”的代偿增益而确保知者达到存在阈的感应属性代偿求存过程。

(5)也就是说:特定存在度下的“在”为“定在”。

(6)特定代偿度下的“知”为“定知”。

(7)而代偿度就是存在度的实现,二者是一回事,所以,“定在”与“定知”同一,“在者”与“知者”同一。也就是说,知的分化进程和在的分化进程同一。这就是六十四章“我思故我在”的非逻辑武断表达的“我思”作为“知”和“在”的同一,即表达着存在度的“在”和表达着代偿度的“知”同一于非逻辑元在中。(其深在基础源于卷一存在论模型中所阐明的“知”是“在”的感应属性,故,二者的分化进程必然同一。)

具体而言,非逻辑元在就是指“知”表达着其作为“元在”的非逻辑武断状态(即感知方式)。所以,“我思故我在”中暗含着的非逻辑武断是:无论我思是有意识的状态还是无意识的状态,只要我能思、在思(广义的“思”包括一切从感应到感性、知性、理性的一切感知),“我思”就自然自在地存在着。所以,“我思”既是“知”,也是“在”,作为能思时,是作为“在”的一种感应方式;作为所思时,是一种作为“知”的感知结果。笛卡尔也正是基于“我思”作为“在”所具有的非逻辑武断方式或能知方式,才能把作为“知”的“我思”有意识地武断成作为“在”的“我思”。

也就是说,“知”的前提是非逻辑的武断,而武断即确认状态,即代偿的满足状态,即实现为“在”的状态。不同的确认方式源于不同的 “能知”。有意识的确认中,同一律就是武断律,武断的目的是确认依存条件,而确认的基础是拥有意识能力下的“能知”,如人类有意识的认知确认中,知性确认离不开低级神经中枢,理性确认离不开高级神经中枢(这里表明作为“在”的“能知”与“知”的载体不可分割),笛卡尔“我思故我在”对“我思”的确认就是一种理性确认;无意识的确认中,自在的存在本身就是确认,确认的基础是无意识能力下的“能知”,如质子和电子间的电磁感应,这就是无意识的确认,达成了质子和电子的定位依存。故,“能知”与“在”统一。确定状态下的“在”为“定在”。

认知的游移状态或不确定状态,表达着“在”的稳定程度的下降,即存在度的下降,“能知”状态必然随之提高,才能实现“所知”的增长以达成新的确定状态,故“所知”与“能知”统一。确定状态下的“知”为“定知”。

所以,同样能知状态下的“知”与“在”同一,“知者”即“在者”,二者是一体的存在。特定存在度下的“在者”就是与以特定存在度为基础达到了存在阈的特定代偿度下的“知者。”

(8)归根到底,“知”同一为“在”的表达。所以,海德格尔的“此在”以特定的人的存在度之“在”匹配人的代偿度之感知属性的“澄明”,但“澄明”只是暂时满足于“此在”,随着“此在”存在度的降低,“澄明”必然因此变得“不澄明”而需要继续求知以重新达成“澄明”。

(9)也就是说,“知”的意义在于达成“真存”,对“知”的追索是失存趋势的表达。人类作为最后衍的存在,其衰变速度大于客体,因为客体作为前衍存在者其存在度更高、稳定性更强,所以,人类成为依靠智质代偿来实现自身分化耦合的代偿先行者,其所知的不断拓展表达着人类不断加剧的失存态势。而人类中的哲人(或一切创新者)不过是人类失存态势的代表。也就是说,人类是万物中的代偿先行者,哲学家、科学家是人类中的代偿先行者。

注:本章通过对“知”的进一步的剖析说明“能知”、“所知”和“能在”的关系,从而进一步廓清“知”的本质和意义,即“知”只是特定存在度下的特定代偿,其意义只是实现该存在度下的存在本身。人类的求知归根到底还是求存,求知之心愈切,说明失存之势愈迫,比如人类科技的发展趋势必与人类前衍依存条件越来越被破坏相关,必与人类自身社会结构的动荡程度越来越高相关等等,即必然与人类越来越困难的依存相关。

(文中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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