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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到底有什么区别如何正确对待(定金和订金有何不同)

导语:定金和订金到底有什么区别?如何正确对待?

定金和订金都是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听到的一种付款方式。而在购买房屋或者其他物品时我们也会收到订金或者定金不同种类的付款方式。那么大家知道这两种付款方式有什么区别吗?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对待定金和订金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法律意义不同

定金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其性质属于预付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且不想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定金只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时保护其债权人利益。而订金则不然,订金具有合同性质,订金只具有给付行为性质。其与定金不同之处在于,定金不具有担保功能,而订金具有给付与履行行为双重功能,订金只有实际交付或实际支付一定数额后才具有担保功能。

2、法律性质不同

定金是由当事人约定,以担保合同的履行并促使合同的履行达到一定标准为目的而给付的金钱。由此可见,定金合同一经约定,定金的性质就改变了。而订金也并非法律上规定的“预付款”或“订金”。订金与预付款都属于预付款性质。预收款为预付款性质的预付款。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和当事人义务履行的预付款;担保合同一方违约时应向守约方双倍返还预收款;对守约方没有影响并无返还预收款危险的预付款;预收款项对守约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3、交付或支付形式不同

定金是交付定金的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表示的担保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书面定金协议”。如定金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则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合同成立且履行的依据。如定金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且履行完毕后,交付定金方取得对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交付订金方没有完成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发生违约情况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如果定金条款合法有效则交付订金方获得对履行义务一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4、法律效力不同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但当事人不能约定定金的责任由主合同一方承担。订金的法律效力高于定金。如果合同履行前双方当事人一方要求定金返还的,收受订金的一方应按约履行;如果合同履行前一方要求定金返还的,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在法律上规定了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可以双倍返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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