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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的行为有哪些(违约的行为有哪些行为)

导语:违约的行为,有哪些?

违约行为包括哪些形态

《合同法》第一0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认定采取了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存在违约责任事实,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无论其是否有过错。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义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不履行。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行。作为违约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拒绝履行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有合法债务的存在、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没有合法理由。在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经过抗辩权、条件不成就抗辩权、期限未届至抗辩权等权利的情况下,债务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

2. 履行迟延。履行迟延又称逾期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已经到期,合同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而不按法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履行的情况。构成迟延履行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存在有效债务、债务人能够履行、履行期限已经到来、债务人不履行。判断是否构成迟延履行的前提是合同债务的履行必须有明确的期限。

迟延履行分三种情况:(1)债务人迟延履行,指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履行迟延。 (2)债权人的迟延,指因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履行迟延。它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债权人负有配合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而债权人不积极配合,造成合同履行迟延。另一种情况是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到期履行。(3)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履行迟延。

3. 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亦称不适当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分为给付有瑕疵与加害给付两种。给付有瑕疵,亦称瑕疵给付,可进一步分为:(1)给付在数量上不完全。(2)给付不符合质量要求。(3)履行时间与履行地点不当。(4)履行方法不符合约定。加害给付不是一般的不完全履行,加害给付不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而且因其履行有瑕疵而造成了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

4. 预期违约。《合同法》第一0八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制度的目的是使受害方提前得到法律上的救济,防止其蒙受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比如,为了就即将到期的履行进行准备蒙受的损失;或者在得知对方毁约后不得不继续自己一方的履行,从而蒙受损失;或者等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再采取行动,从而丧失了与他人进行交易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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