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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代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的婚姻(唐代婚姻看重什么)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在唐代,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的?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在唐代,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的婚姻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在唐代,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的婚姻(唐代婚姻最看重什么)

在中国,婚姻自古被视为“人伦之首”,婚姻关系成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源头。与宗族血缘社会相适应,婚姻被认为是“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当然桥梁。陈顾远先生曾有言:“无论个体时代或家族时代,婚姻之首一效力,不外使男女一方因婚姻而取得夫之身份,女之一方因婚姻而取得妇之身份,往昔并有仅取得妾之身份者,所谓(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是也”。中国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关于婚姻的系统制度,成立婚姻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缔结婚姻要遵循严格的“六礼”,解除婚姻需遵循“七出三不去”等。伴随着“礼法结合”与“法律儒家化”进程的逐步加深,婚姻制度发展到唐代已经达到相当完善的程度。以“礼法协同”为路径,系统梳理唐代无效婚姻制度的具体规定,从社会、家庭、个人层面进行解读,方能全面且深入地理解唐代婚姻制度的精神内涵。

社会身份制约的无效婚姻

(一)“监临官”与“监临女”禁婚

《唐律·户婚》“监临娶所监临女”条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唐令中亦有关于禁止在任官与监临女婚姻之禁令,日本学者仁井田升所撰《唐令拾遗》有言:“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止限。”明确“监临之官”和“在官非监临者”的范围,是理解上述规定的基础。根据《唐律疏议》的解释,“监临之官”主要是指统辖监督部下及审理判断或参与处置的官员,“在官非监临者”则是指州、县、镇、戍、折冲府判官以上,诸州参军事及小录事。

(二)“良、贱”禁婚

唐律对于良贱不婚的规定非常详细。一是关于奴婢与良人的婚禁,《户婚律》“奴娶良人为妻”条有言:“人各有藕,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主人娶奴婢良人女为妻,处徒刑一年半,奴婢自己娶良人为妻,其处罚相同;二是关于杂户、官户、工乐户与良人的婚禁,违者属于违令行为,婚姻归于当然无效,且违律为婚所造成身份的非法变更也无效,凡属于此类情况,均予以刑罚处罚;三是部曲、部曲妻、客女婚姻之禁止,依唐律规定部曲除娶客女或奴婢为妻外,也可以娶良人之女。但良人女嫁与部曲为妻后,妻身份地位降低,与部曲同等,这也可以从唐律的刑罚中推论而出。

(三)“妇女犯罪逃亡”禁婚

《唐律·户婚》“娶逃亡妇女”条规定:“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其疏议曰:“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唯妇人本犯死罪而娶者,流三千里。仍离之。”“逃亡女”是指妇女犯罪后逃亡,未按照法律规定接受惩戒和制裁。不得随意与“逃亡女”结婚,是唐律的禁止性规定。凡娶“逃亡女”者,不仅要被强制离婚还要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对于娶“逃亡女”为妻妾,不仅当事人需要承担责任,知情者也与行为人按同罪处罚。

但“逃亡女”婚姻并非一律无效。《唐律疏议》中强调:“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当“逃亡女”无丈夫并遇到恩赦而免罪的时候,才可以不离婚,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这一规定体现了唐律在立法细节上的人性化考量,未将“逃亡女”婚姻进行一刀切地处理,而是从个人的一般立场出发,解决“逃亡女”存在的特殊性。

家族身份制约的无效婚姻

(一)同姓禁婚

《唐律·户婚》“同姓为婚”条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同姓婚姻延续到唐代,仍为婚姻制度之禁忌。“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按照同条疏义的解释,这里主要指的是同宗不婚。同姓而异宗,则不在禁列。相反,若改姓,而档案谱牒证明其原本同姓者,仍不得为婚。这一规定适用于娶妻与买妾。《唐律疏义·户婚》规定:“同姓之人,即尝同祖,为妻为妾,乱法不殊,”“其有声同字别,音响不殊,男女辨姓,岂宜仇匹,若阳与杨之类”。唐代还把同姓不婚扩大到买妾以及同音不同字领域,如果丈夫买妾,也要求妾不能同姓。即使男女双方的姓写法不同,如果读音相同,也不得结婚,以同姓为婚论处。

(二)亲属禁婚

唐代亲属也分为五等(即五服),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唐律疏议》规定:“若同姓缌麻以上为婚者,各依《杂律》奸条科罪。”此类亲属包括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及未嫁的族姐妹等同宗亲或关系更近的亲属。对于缌麻以上的亲属之间结婚的情况,按照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也体现了对维护亲等重要性的关注。对于非五服范围以内的亲属之间缔结婚姻,《唐律·户婚》规定:“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五服以外的亲属为婚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外姻有服的亲属之间,尊卑不得为婚。外姻有服的亲属范围包括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外姻虽有服,但非尊卑为婚,唐律并不禁止。二是外姻无服的亲属之间,唐律只禁止尊卑为婚。三是禁娶同母异父姊妹和娶妻前夫之女。

(三)“以妻为妾、以妾为妻”禁婚

《唐律·户婚》“以妻为妾”条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以妻为妾和以婢为妻者,按照律法规定应该处徒刑两年,以婢为妾者,则需处徒刑一年半,并需更正其名。此条规定是降低妻子身份地位而应遭受的处罚。《唐律疏议》规定:“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卖买,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俦类。若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违别议约,便亏夫妇之正道,黩人伦之彝则,颠倒冠履,紊乱礼经,犯此之人,即合二年徒罪。”以妾为妻也是违反唐律规定的行为,因为妾本身地位低下,若将其地位提升到妻的层次,会有悖于家庭的基本伦理规范。

时效条件制约的无效婚姻

(一)父母、夫丧禁婚

《唐律·户婚》规定:“居父母、夫丧嫁娶”条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在父母丧期、夫丧期内嫁娶,徒刑三年,如果是娶妾的则减三等,并要求结束双方婚姻关系。《唐律疏义》规定:“父母之丧,终身忧戚,三年从吉,自为达礼。夫为妇天,尚无再醮。若居父母及夫之丧,谓在二十七月内,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嫁者。”依据疏义的解释,丧服的期限为二十七个月,在此期限内,儿子冒丧娶妻、在室女冒丧出嫁、妻居夫丧而再嫁,均处徒刑三年。同时,男子居丧娶妾,妻子女儿出嫁为妾,减三等处罚。凡属于以上情形,婚姻均应该解除。双方家长明知一方丧服未解除,却令子女成婚,则各减罪五等处罚,令娶妾的则杖七十,主观上不知则不承担相关罪责。

(二)祖父母、父母被囚禁婚

根据《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唐律疏议》规定:“祖父母、父母既被囚禁,固身囹圄,子孙嫁娶,名教不容。若祖父母、父母犯当死罪,嫁娶者徒一年半;流罪,徒一年半;徒罪,杖一百。若娶妾及嫁为妾者,即准上文减三等。若期亲尊长主婚,即以主婚为首,男女为从。若余亲主婚,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及男女为首,主婚为从。其男女被逼,或男年十八以下,在室之女,并主婚独坐。”唐律以及疏议对于结婚主体的惩罚,主要是以尊长所犯罪行的轻重为依据,尊长所犯罪行轻重决定嫁娶者刑罚的轻重。根据这一处罚原则可以看出,国家惩罚尊长越重,嫁娶者的刑罚也同样越重。

违反意志的无效婚姻

(一)欺诈婚

欺诈婚在唐律中主要表现为“为婚妄冒”,根据《唐律·户婚》“为婚妄冒”条规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唐律疏议》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长幼,当时理有契约,女家违约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者,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谓依初许婚契约。已成者,离之。违约之中,理有多种,或以尊卑,或以大小之类皆是。”对于“妄冒为婚”,唐律采取了刑事和民事并行的方式来处理。刑事责任方面,对欺诈婚行为人处以徒刑的刑罚。民事责任方面,区分为婚姻已经成立和尚未成立两种情况分别对待:一是婚姻尚未成立,则按照原本的约定嫁娶,妄冒行为归属于当然无效;二是已经成婚,则婚姻归于当然无效,婚姻双方离异,终止原婚姻关系。

(二)重婚

《唐律·户婚》“有妻更娶”条规定,即“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疏议还说到,“依礼,日见于甲,月见于庚,象夫妇之义。一与之齐,中馈斯重。故有妻而更娶者,合徒一年。‘女家减一等’,为其知情,合杖一百。‘若欺妄而娶’,谓有妻言无,以其矫诈之故,合徒一年半。女家既不知情,依法不坐。仍各离之。称‘各’者,谓女氏知有妻、无妻,皆合离异,故云‘各离之’。”这是最明显的重婚行为,“有妻更娶”,前后两个婚姻之间是相互排斥的,所以后一个无效的婚姻,要“离之”。

《唐律·户婚》“诸许嫁女辄悔”条第三款规定,“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娉财,后夫婚如法。”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成立之后,若还更许他人,就会有可能出现两个婚姻。这其实也是一种重婚行为,《唐律》也严禁这种行为。对于“更许他人者”要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当出现两个矛盾的婚姻关系时,女还是追归前夫。即在前的婚姻合法有效,后一个婚姻无效。但若前夫“不娶”,即不认可婚姻的效力,则后一个婚姻再依法判定是否有效。

婚姻制度作为“人伦之首”,是一切社会组织和制度发端的基础和前提。唐代作为中国古法律制度的成熟时期,在立法各个领域都取得巨大成就。随着“引礼入律”的进一步加速,法律儒家化进程也取得了阶段性的突破。在婚姻家事领域更是体现出极强的“礼法协同”特点。通过上述的系统梳理,以“礼法协同”为分析进路,从社会层面、家族整体、家庭内部以及个人意志四个方面出发,解读唐律中无效婚姻的具体规定,或许可以更全面和细致地从微观层面窥探唐代婚姻制度的价值样态。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在唐代,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的?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