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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的五大形态误区是什么(双重劳动关系的五大形态误区包括)

导语:双重劳动关系的五大形态误区

来源 | 劳动微言

导言:双重劳动关系,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讨论。所谓双重劳动关系,就是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最广义的双重劳动关系,还包括多重劳动关系,即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由于劳动关系都缺乏法律的准确定义,双重劳动关系更难以说清楚。为了进一步厘清双重劳动关系,本号拟通过一系列简短文章,从不同角度对双重劳动关系予以阐释,期望各位大咖不吝赐教!

本文拟对双重劳动关系在实践中的表现形态着手,针对实践中对双重劳动关系表现形态的认识误区,予以具体列举和阐述。

误区一:只能“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

这一观点认为,双重劳动关系中,只能有一个为劳动合同关系,另外一个只能是事实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只能和一个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另外一个用人单位不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一观点的逻辑基础在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不用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逻辑错误在于,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确定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实,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是建立劳动关系,而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仅仅是建立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而已。

如果将此理解为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对于缴纳社会保险费来说似乎是有一些道理,但对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来说,其风险则在于:一是存在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法律责任,二是如果另外一个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则还存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风险。

误区二:只能“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这一观点认为,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与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只能建立劳务关系。这一错误认识有些类似于否认双重劳动关系的认识误区,只不过后者是从认识角度来谈;前者是从形态来谈。

这一错误认识的根源也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由于社会保险费不能双重缴纳,劳动者在一个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不可能在第二个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引发对第二重劳动关系的质疑,认为只能建立劳务关系。

但这一观点是颠倒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逻辑联系,错误地认为是社会保险关系决定劳动关系。其实,是劳动关系决定社会保险关系,而非社会保险关系决定劳动关系。

误区三:只能“本职+兼职”

这一观点认为,劳动者在一个单位从事的是本职工作,在另外一个单位从事的只能是兼职工作。

这一观点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成立的,大多数劳动者都仅为一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者主要仅为一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这并不能否认劳动者在两个用人单位都提供同样的劳动,都提供同等时间的劳动。如果提供同样的劳动,且提供同等时间的劳动,如会计同时为两个用人单位提供会计服务,而且工作时间一样,这就很难界定谁就是本职工作,谁是兼职工作。

误区四:只能“全日制+非全日制”

这一观点认为,劳动者在两个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能在一个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在另外一个用人单位从事的只能是非全日制工作。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就是全日制工作,则劳动者在两个用人单位均从事5小时工作,是完全可行的。因此,劳动者在两个用人单位都工作5个小时,与两个用人单位都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是完全可行的。

误区五:只能“有社会保险+无社会保险”

这一观点认为,双重劳动关系中,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与另外一个用人单位没有社会保险关系。

这一观点基本正确,但并不完全正确。这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关系能否双重问题上。一般来说,社会保险关系不能双重,这主要源于社会保险的补偿性和保障性。

但工伤保险关系可以双重,甚至可以多重。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劳动者与第一个用人单位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与第二个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只不过这里的社会保险关系仅限于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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