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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的养廉银制度(为什么雍正留着廉亲王办事)

导语:雍正即位后为何要实行养廉银制度,以提高官员的待遇?

中国古代王朝,除了宋代以外其他朝代官员的俸禄普遍不高,尤其是明清两代更是“惨不忍睹”。为此,雍正皇帝体察“官情”发明了养廉银制度,有了这个保障,大清的官员自然拍手称道。不过雍正的这个创举实在算不上高明,因为朝廷根本不出一两银子,而是让老百姓为官员加薪买单。

清代官员正俸很低,不足以维持官员的家庭生活。特别是地方官,迎来送往的事比较多,更是无钱消费,怎么办?只能在“取之于民”上打主意。百姓上缴赋税时一般都是散碎银两,这些散碎银两需要熔铸成银锭才能上交国库。因为熔银时会有火耗,为了保证进入国库的银锭足额,地方官就向百姓加征“火耗”,即缴税时要比规定重量多缴一点。

可问题是国家没有规定加征火耗的统一标准,加征多少全凭地方官个人说了算,捞钱的诱惑加上互相攀比的心理作用,各地官员加征的火耗数额越来越大。而这加征的火耗,除了很小一部分用于弥补熔铸银锭的实际损耗外,绝大部分成为剩余,剩余的火耗当时称为“耗羡”或“羡余”。按照惯例,耗羡不计入赋税总额,也不上缴国库,而由征收赋税的地方州县私自支配。

加征火耗的做法在明代就已盛行,到了清代相沿未改。顺治元年(1644年),清朝统治者入关,为了笼络人心,摄政王多尔衮曾规定:“钱粮征纳,每两火耗三分,正是贪婪积弊,著严行禁革,如违,即以犯赃论罪。”康熙十七年清政府又对加征火耗的行为作了处分规定。

这表明,在顺治、康熙两朝,征收火耗是非法的。但实际上,征收火耗的事从未停止过,到了康熙中叶,征耗更为普遍,耗羡已成为各地官员用费的主要来源。火耗的征收标准,各地不一,一般都在赋税正额的10%以上。州县官中更有贪婪之徒,每两加征至二三钱,四五钱者,即加征百分之二三十,四五十甚至更多。

康熙后期,征耗不仅不能禁止,连稍作限制都已十分困难。康熙帝无奈地说:“如州县只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称好官。”也就是说,康熙帝在事实上已承认州县官可以加征10%的附加税收作为自己的收入。但州县官不能独吞这么一大笔收入,他们要拿出一大部分去孝敬省、道、府和京城各级官员,否则他们也混不下去。

雍正即位后,面对征耗愈演愈烈的弊端与已经不能完全禁止的实际情况,便想在耗羡的征收和使用方法上作出一番改革,他认为“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乎?”因此,他换了个思路,那就是实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先把州县收缴的耗羡集中上缴国库,再由朝廷按规定数额将耗羡作为养廉银发给地方各级官员。

雍正这种“收支两条线”的做法,改变了地方官自己征收自己支配的办法。这一改革实现了征收耗羡合法化,耗羡的分配规范化。因此,著名的养廉银制度正式走上历史舞台。

养廉银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官员俸禄不足的矛盾,也杜绝了地方官员加征火耗时随意加码,但他也有一些弊端。比如将一项数额庞大的非法征收合法化,造成了百姓的负担沉重。再者,养廉银因为高于正俸数倍甚至百倍,这就严重破坏了正俸的作用,这样一来正俸自然不被官员所看重,在总收入里仅仅是点缀而已,根本说不上正俸的激烈作用。

更为严重的是,养廉银制度只在地方和京城中几个衙门实行,这就引起那些没有养廉银官员的不满。其结果造成了分配不均的结果。总而言之,清代的养廉银来源渠道不正,是百姓额外上交的,制度本身的巨大缺陷,加上官场腐败风气,因而根本起不到“养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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