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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商标侵权(怎么认定商标侵权案件)

导语:怎么认定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的判定是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关键,也是最为复杂、最为困难的环节。

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类型,《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并可能造成误导、误认、可能导致混淆的标准,为商标侵权的认定确立了基本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在长城葡萄酒商标侵权案件中,被控商标嘉峪长城与原告中粮的长城商标在具体的时空条件下,消费者极易造成混淆。最高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嘉裕公司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使用了中粮公司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最具显著性的文字构成要素,并易于使相关公众产生市场混淆”。

因此,在判断被诉商标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时,原告并不需要过多的举证,只要让法官相信消费者很可能混淆就已经足够。法官应当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以他们的辨别能力综合购物时的特定背景,做出最接近真实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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