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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商标侵权行为(如何判定商标侵权案件)

导语:如何判定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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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智能科技的发展,商品的种类越来越多,在利益的驱使下,不少不法商家为了降低成本,增加自己的收益,模仿品牌商品商标侵权行为事件,频频发生,屡鲜不止。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因而我国商标权保护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

未注册但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虽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抗辩权利,但不享有商标法提供的禁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和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在长城葡萄酒商标侵权案件中,被控商标嘉峪长城与原告中粮的长城商标在具体的时空条件下,消费者极易造成混淆。最高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嘉裕公司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使用了中粮公司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最具显著性的文字构成要素,并易于使相关公众产生市场混淆”。

因此,在判断被诉商标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时,原告并不需要过多的举证,只要让法官相信消费者很可能混淆就已经足够。法官应当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以他们的辨别能力综合购物时的特定背景,做出最接近真实的判断。

哪种行为不被认定是不构成侵权行为:

1. 属于合法授权他人使用或委托他人印制注册商标的,不构成侵权行为。

2. 使用尚未注册或注册保护期已过的续展的商标不构成侵权行为。

3. 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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