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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可以转让吗是否合法呢(农村自建房屋可以转让吗)

导语:农村自建房可以转让吗,是否合法?

这些年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完善,农村越来越美,环境也越来越好,向往对美好田园生活的人也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城里人很多都有到农村生活,回农村养老的打算。因此到农村买房置地是他们实现田园梦想第一步要考虑的。

正如《围城》里描述婚姻那样:“城里的人想出来,城外的人想进去”,现实也是这样,城里的人想回农村,而农村人却在想法设法挤进城里去。而对于很多农村年轻人来说,城市里有更多的就业机会、有良好的教育、有更好的生活水平。他们依然会选择在城里买房、生活。当大批农村人流入城市,那老家的房屋就闲置下来了。

有人此时会想到“将这闲置的房屋卖给那些梦想田园生活的城里人,不正好吗?”那么农村自建房可以转让吗?今天我们就聊一下这个话题。

我们先了解一下与此相关的一些法律条款

对于农村自建房转让交易的问题,我国专门管理土地的大法—《土地管理法》有这样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可以看出,土地管理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农村房屋的转让交易,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由这里我们又可以看出,农村房屋属于村民的合法财产,是享有所有权的。既然享有农村房屋所有权,那农民就有权处分自己的房屋。

难道这就说明农村房屋可以自由上市买卖了吗?

城里人,不要高兴那么早。农村房屋离不开宅基地,然而在宅基地的权属问题上,又有另外的说法。

还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的权属: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这说明农村房屋下的宅基地的所有者并不是房屋的所有者,而是村集体。这也是说村民只对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拥有所有权,而对这块宅基地没有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的权利。没有土地所有权,自然村民是无法自主处置房屋下的宅基地的。

而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只有是属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才有资格使用本村的宅基地,而且要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因此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农城镇居民都不是合法的购买主体。因此,即便是农村村民愿意出售自己的房屋,外村人和城里人也是不可以购买的。即使二者签订了买卖合同,也不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根据上面介绍的内容,我们总结出农村房屋买卖需要符合的四个条件:

购房者主体资格要符合相关法律。农村房屋允许买卖转让的主体只能是本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外村人和城镇户口居民是没有在农村购买房屋的资格的。购房者应当符合使用新宅基地房屋的条件。也就是要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如果有购房意愿的人是本经济组织的成员,但已经在村内有一处宅基地房屋了,那他也是不能再村内购买其他村民的房屋的。这也就是说,我们村内有“一宅”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再随意购买村里别人的房产的,即便你再有经济实力,也是不可以的。售房者的主体资格也需要合乎要求。这里有两个要求:一是,买房者是房屋的完全所有者,与其他人共有房屋的,不能单独出售房屋。二是,售房者将要出售的房屋属于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不是没有资质的违建房屋(占用耕地建的房屋,未经过审批建造的房屋、超面积标准建的房屋等)。房屋买卖需要通过村集体的同意。这是必须要走的程序,村集体也有权对这种物权交易作出实质性处分,同时这个过程这也是对农村自建房交易的监管和指导。

当然也有人会有疑惑:早几年之前国家就明确提出要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了,那么禁止城里人到农村买房与该政策有矛盾吗?

其实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前面还有两个字:“适度”,“放活”并不是让城里人到农村自由买房置地,而是要使农村村民的闲置住房成为发展乡村旅游、居家养老等产业的载体。

农村房宅农民住,这是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前提,如果没有这一前提,任由城市资本进入,那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因此,合规的农村自建房是可以转让的,但是只能转让给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本村的村民。至于城里人返乡享受田园生活,也不是不能实现,让村民做房东,把房子租给你使用这是可以的。这样既利用了农村闲置房屋,增加了村民的收入,同时也婉转地实现了城里人自己的田园梦,可谓是一举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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