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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租庸调制的作用(《唐代租庸调法研究》)

导语:唐朝的“租庸调制”是怎么回事?后来又怎么崩溃,而改行两税制?

唐朝的“租庸调制”是怎么回事?后来又怎么崩溃,而改行两税制?

唐初延续自北魏孝文帝以来的均田制,税收制度则是“租庸调制”。这在轻徭薄赋的同时,也在为民制产。每一穷民,朝廷都会为他授田,使他生活得到保障。而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租庸调逐渐崩溃,“两税制”应势而起,而原本强大的唐王朝也滑落到衰亡的深渊。

什么是租庸调制

唐初实行的是均田制,即计口授田。而“租庸调”中的“租”,便是指田租,有田才有租,而租额也比较轻,仅为四十税一。这就是为民制产,使得大家有田地。“庸”是指劳役,人民对国家应承担的义务劳役。而且一年只有20天,相对比汉代一年要承担30天的劳役外,唐朝时的劳役无疑又减轻了。“调”是指进贡土产,各地人民以其土产进贡朝廷,大多征收的都是丝麻。

税率是四十税一,一年义务劳役是二十天,上交丝麻为土产贡物,这无疑是大大减轻了人民的负担。租庸调的实施,根据耕地、户口、人丁合理分配,达到了轻徭薄赋的目的。相对比汉代的打击豪强,唐朝的制度更有进步意义。汉代是不让人太富,唐代则是不让人太穷。

租庸调的本意,要意便是为民制产。均田制是计口授田,耕田的自然是壮丁。有田地自可以向国家缴纳田租,还能有相当部分剩余。壮丁在农闲时节,自可以为国家承担劳役。田地有节余,耕田有壮丁,自然可以有家。有家之后,“男耕女织”,家庭手工业上交最普遍的丝麻织品,也就不是困难之事。如此良性循环,也就可以民富国强。

租庸调的账籍制度

有田始有租,有身始有庸,有家始有调。因此,想要精准地实行“租庸调”,则必须有严密的账籍制度。“账”是指壮丁册子,籍是指户籍。唐初的户籍制度是非常严密的,从孩子出生,到成丁,一直到老死,都要记载在上面。全国的户口,按照经济情况分为九等,根据各自的等级征收相应的“租庸调”。而户籍需要造三份,一份存在县里,一份存在州里,一份送交户部。

从唐高祖开始,就规定每年一“计账”,即预估下一年的徭役之数,以此作为“庸”的根据。每三年一造籍,作为“租”和“调”的根据。这是一项浩大而繁琐的工程,需要经常性的调查、登记、改动、校对。唐太宗时期,账籍制度还能不松懈,唐朝也因此走上了强盛的道路。等到唐高宗晚年,账籍制度已经开始失实,从而为唐朝的衰亡埋下了隐患。

这项制度即使放到现在,以科学统计的方法,通讯、交通、录入等各项工作都极为便利的条件下,依旧是一项相当繁琐与浩大的工程,更不用说在各种条件都不方便的唐朝了。如果再加上封建官僚的惰性,唐朝账籍制度的逐渐失实,也是在情理之中。

租庸调的崩溃

账籍制度的失实,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比如某家有老人去世后,账籍中并没有销去他的名字;某户人家有了新男婴,但却没有记载在册。长此以往,则计口授田的均田制便受到冲击。再加上人口越来越多,田地不足或者农户有逃亡者,而且后期土地兼并现象越来越严重,这就会导致农民负担不均。

原本出于轻徭薄赋,为民制产的“租庸调”,却随着账籍制度的实施而失去依据。因为随着农户逃亡,田地荒芜或者被兼并,原先10户承担的“租庸调”,现在可能要分摊到5户身上,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农户逃亡,则负担愈重,负担愈重,则逃亡愈多。如此恶性循环下去,“租庸调”便逐渐崩溃。

尤其是安史之乱后,这种情况更加严重。战后吏治松弛,人口大量减少,府库空虚。而为了充盈府库,则势必要增加赋税,如此便陷入上面所描述的怪圈。虽然唐朝最高统治者试图改变这种现状,但依旧没能把紊乱的赋税纳入正轨。

不得已之下,唐德宗时期,采用了宰相杨炎的建议,开始实行“两税制”。从北魏孝文帝开始实施的均田制,在经过了近三百年后,在中国历史长河中消失,土地私有制正式确立。

两税制的利弊

所谓两税制,是指在夏秋两季(粮食成熟后)收税,故称“两税”。

户无主客,以见(通现)居为簿。

即以农户当时的居住地为准,搬迁到某地后,便加入了当地的户口册。不管农户的来源,只管农户现在的状态。这样一来,人口的迁徙自由度增大了。

人无丁征,以贫富为差。

税率以贫富为准,有多少田,便向朝廷交多少租。纳税一律用钱币,但也可以用实物,由官府折合成钱。纳税之后,此外的劳役等等,都予以免除。这无疑解放了人们的劳役负担,但此外,政府不再计口授田,民间也可以自由兼并土地。这种影响是深远的,平均地权被打破,一直到清代,都是允许田地自由买卖、自由兼并。

这种制度自有其优势。一方面解决了政府入不敷出的局面,把人们从各种徭役中解放出来,也使得一些贪官污吏没有了巧立名目以剥削百姓的机会。

但“两税制”的弊端亦极其明显。首先,兼并土地合法化,许多沦为佃农的民户,向地主上交的租税是官税的十几倍甚至更多。其次,老百姓以实物缴税的弊端。比如两税制才开始实行时,每匹绢的价格是三千文,此后绢的价格一路下跌,四十年后跌到每匹八百文。这样,商户可以上下其手,而农户损失很大。再次,唐宪宗以后,把税收分为三份,一份送朝廷,一份给节度使,一份留州县。但州县听命于节度使,因此税收有三分之二进入节度使口袋,加剧了藩镇割据。最后,两税制造成了许多地方农户逃亡。

我们重点说一下农户逃亡。原先“租庸调”是先讲定田租多少,然后朝廷根据收上来的税赋做财政规划,可以称得上“量入为出”。但“两税制”的实施,是以制定此制度的前一年的田租为标准,来征收各地的税额。这样自然避免了朝廷调查垦田数目和账籍数目。但也导致了随地摊派,租额和税率也难保持全国一致了。对此,大臣陆贽的奏议中有详细的描述。

臣出使行经行,历求利病。窃知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一百余户……其他州县,大约相似。访寻积弊,始自均摊逃户。凡十家之内,大半逃亡,亦须五家摊税。似投石井中,非到底不止。

逃户到了富有的地方,便可以大量开垦田地。因为税额早已经定下,人口、土地多了,分摊的便少了。这使得后来穷苦的更穷苦,富有的更富有。

“两税制”多有流弊,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也不啻为一剂良药。后世的税收制度沿袭了“两税制”的基本精神,而做局部修改,亦见其必有可取之处。

“为民制产”的租庸调崩溃,“两税制”应势而起,是中国田税制度上的最大变更,也使得原本的盛唐逐渐滑落到深渊,再也不能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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