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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在中止执行后(行政强制执行中止执行后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的条件)

导语: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中止、执行完毕、执行终结、执行回转的区别

(1)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

{对于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2)执行完毕,指作为强制执行基础的行政决定书的内容已经全部落实,行政执法的目的已经实现。

(3)执行终结,指在强制执行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者已经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宣告结束,以后不再恢复。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全部实现,行政决定书的内容没有全部落实。}

(4)执行回转,是一种纠错制度,指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对已被执行的情事重新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或者依法给予赔偿的一种救济制度。

{为了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对财物等财产性权益大多能回转,但对人身的强制执行以及无法恢复退还的财物则无法回转,只能进行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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