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
一、基本含义
不动产,通俗意义上讲,是指不会动或者不能动的财产。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土地、房屋等都属于不动产。
二、 不动产的取得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法律规定。如公有制土地、山川、河流归于国家,农村土地归于集体。
(二)、通过建造建设取得。如开发商通过建造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三)、通过转让或买卖。有些不动产如开发商建造的房屋,业主可以通过买卖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四)、通过接受赠予取得。
(五)、通过继承取得。
(六)、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
三、 不动产登记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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